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

籃球場地演變

  起初籃球場地大小沒有明確規定。1892年的原始規則,規定場地不可小於1200平方英尺,不得大於3600平方英尺。










  之後出現了93區制和5人兩區制場地。  










  1893年規則條文增加到23條。1897年比賽從中圈跳球開始,並增加了犯規罰球規定,場地又有新的變化。













  1936年,場地中間增畫了6英尺為半徑的同心圓,罰球線離端線的距離由10英尺改為17英尺。1942年正式確定籃球場地長為26公尺,寬14公尺(全部度量標準改為公制)。
  以後由於200公分以上高大隊員出現,籃下進攻增多。1952年將罰球區擴大,由1.80 × 5.80 公尺改為3.60 × 5.80 公尺。









  同時中圈增劃一個1.80公尺的同心圓 。1956年規定罰球區兩側站位標明甲、乙字樣。1958年再一次擴大了3秒區,改成高為5.80公尺,底為6公尺的梯形,促使了籃球運動向快速方向發展。











  1961年場地又有一些改變.取消中線,在邊線中點劃10公分短線,並取消半徑50公分的裡圈,及罰球區兩側線上的甲、乙字樣。






         





  1965年恢復中線。










  1984—1988年的規則又有新的規定,籃球場地擴大為28 × 15公尺,並增劃3分線。2010年再次延長3分線及罰球區變長方形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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